我被偷拍了?!
「咦?為什麼那個男生的手機鏡頭一直靠近前面女生的裙子?」搭捷運回家時,同車廂某位男生的舉動引起了小華的注意,小華見狀感到可疑,立刻朝該名女生揮手示意、提醒她小心,女乘客發現異樣後,只見那位男乘客神色緊張的收起手機,快步的走離原本的車廂。
同學們或許已經發現,該名男乘客很有可能是在偷拍別人的私密部位。其實,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,《刑法》第315-1條裡面就有提到,利用工具窺視別人的身體隱私部位,會構成「妨礙秘密罪」,如果這位男乘客將偷拍到的影片散播到網路上,甚至利用社群平台販賣,則會違反《刑法》第315-2條的「加重妨害秘密罪」,最嚴重可是要面臨5年的牢獄之災,因此,我們不要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或慾望,而做出偷錄、偷拍等行為,最後觸法遭殃的只會是自己。
兒童和青少年有可能會遇到性剝削等犯罪嗎?
現在智慧型手機、社群平台和交友軟體非常普及,運用這些網路工具的小朋友也越來越多,但卻有不法人士利用這樣的趨勢,把未成年人當作目標來進行性剝削,下面的例子是常見的性剝削模式,大家可多加留意。
1. 偷拍未成年人洗澡、上廁所。
👉 違反了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及《刑法》的「妨礙秘密罪」
2. 誘騙小朋友自拍後傳送裸照或不雅照
⛔️ 上述行為違反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-2條:「使兒少被拍攝、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片、影音或其它物品」,最嚴重要在監獄裡待滿7年
⛔️ 犯罪的人還可能同時違反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49條,最高會被罰60萬元的刑責外加公佈姓名
3. 在取得未成年人的裸照或性剝削影片後,將這些內容上傳的社群平台、通訊軟體或色情網站給別人觀看。
🙅♀️ 這樣做會構成《刑法》第235條「散布猥褻物品罪」以及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8條法規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兒少性交、猥褻行為的圖片、影音」,最久會被關3年
🙅♀️ 犯罪的人還可能因造成小朋友的名譽損害,而違反《刑法》的「加重誹謗罪」
4. 壞人在取得小朋友的裸照後,如果還進一步恐嚇、逼迫他們繼續提供此類影像,甚至要求發生性行為。
📛 已經觸犯《刑法》第305條的「恐嚇危安罪」,最高可關2年
📛 若還威脅交付金錢、財物,則會成立《刑法》第346條的「恐嚇取財罪」
我們在使用網路時需要小心,除了要避免自己成為性剝削的受害人,也不要轉傳別人的私密照,如果能告訴傳影像的人不要這樣做,並告訴家人、老師一起刪除所收到的私密照,那我們就更能幫助他人、也幫助自己杜絕網路世界潛藏的危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