喜歡有什麼不可以?過度追求也可能是跟蹤騷擾!
歷經「凱米」颱風的洗禮,多日未見的邦邦、小伍,終於在一個回歸風和日麗的午後,相約在補習班附近的咖啡廳見面。
小伍用吸管有一下沒一下地攪拌著玻璃杯裡的珍珠奶茶,神情哀怨的抱怨道:「邦邦,你還記得我之前跟你提到的隔壁班女生『Olivia』嗎?」
正享受著蜂蜜鮮奶普洱的邦邦,有些漫不經心的回覆:「你是說因為爸爸工作,不得已搞得舉家遷移,短暫來臺灣讀書的那個美國女生嗎?」
「而且是你超級、無敵、有夠、非常喜歡的那個『Olivia』?」邦邦忽然想起來似地補充說明
「沒錯!就是他!我上次不是好不容易才跟他交換到LINE嗎?結果聊沒一陣子,我就發現他不回我訊息,好像還封鎖我欸!」小伍滿臉不悅道
「那就是沒戲唱,人家剛好沒和你看對眼了唄!」邦邦雙手一攤,一副無可奈何的樣子。
「大家不是都說『烈女怕纏郎』嗎?沒關係!我知道他的學校信箱帳號是什麼!LINE被封鎖了,我改寄電子郵件給他就好啦~」小伍拍了下腦瓜子,興奮說道
突然覺得眼前場景無比熟悉的邦邦,想起了前些日子在網路上看到的新聞報導,恍然大悟道:「是說我前陣子有看到一則新聞,我找你看!」
“臺中有一名男子與A女為前同事關係,日前因心生不滿LINE遭A女封鎖,竟在兩個月內連續寄送20餘封電子郵件,表達被斷絕聯繫、封鎖的不滿,以及對A女的愛意,並要求對方聯繫!導致A女心生畏懼,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”
「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?」小伍搔了搔後腦杓
「問題當然很大啊!這個人完全踩到法律的紅線欸!」邦邦語重心長道
跟蹤騷擾防治法
- 依第3條第1項第4款和第5款規定: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干擾,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,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。
- 依第18條第1項規定: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喔!
「天啊,竟然這麼嚴重!可是我只是想說,也許可以換個方法再嘗試聯繫看看,了解我是不是哪裡說錯話,惹他不開心了嘛!畢竟我真的很喜歡他啊!」小伍搔搔頭,趕忙解釋道
「我知道~我只是想起來上次菲菲老師不是這樣說嘛~『要是告白被拒絕,不代表你不好,只是兩個人不適合進入交往狀態。應該要尊重對方的決定,避免不斷地打電話、傳訊息、跟蹤別人回家等過度追求行為』......可是你連告白都還沒做欸…這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呢?」小伍聞言,不經與邦邦陷入一陣沉思
良久,想破頭也想不出原因的小伍率先打破沉默:「啊啊啊啊啊~~煩死了!這也太難了吧!要不我們去問菲菲老師吧?」
邦邦點點頭,露出贊同的笑容:「小伍,這真是個好主意!你先傳訊息問看看老師現在方不方便講電話吧!」
「好咧!我馬上來問!」話音剛落,小伍的雙手便開始飛速地敲打起鍵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