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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當前,手機先看?只拍一幕也不行!
週末午後,陽光正好。詠晴和好友莘彤一早就約好,要去看那部全班都在熱烈討論的新上映電影。他們一人拿著吉拿棒、一人抱著飲料,開心地走進黑漆漆的影廳,坐在理想的中間座位,準備被大銀幕震撼一番……
發佈日期:2026/03/11
週末午後,陽光正好。詠晴和好友莘彤一早就約好,要去看那部全班都在熱烈討論的新上映電影。他們一人拿著吉拿棒、一人抱著飲料,開心地走進黑漆漆的影廳,坐在理想的中間座位,準備被大銀幕震撼一番。
電影一路高潮迭起,直到片尾字幕緩緩爬升,觀眾席才開始出現悄聲討論的聲音。
這時,忍不住伸了個懶腰的詠晴,注意到坐在旁邊的莘彤打開了手機,好像在看什麼訊息。
「咦?你在幹嘛呀?」詠晴好奇地湊過去問。
莘彤回以尷尬笑容:「在進場之前,我不是在班級群組說我們今天要來看這部電影嗎?結果大家都在說『沒圖沒真相』,叫我拍個銀幕畫面上傳當『證明』啦!」
說著,莘彤就舉起手機,打算對準銀幕按下快門。
「欸欸欸,先別拍!」詠晴立刻伸手擋住他的手機,小聲卻無比嚴肅:「你知道這樣可能會違法嗎?」
「蛤?不是才拍一下片尾而已嗎?又不是電影正片……」
詠晴搖搖頭,語氣更認真了:「只要是在電影院裡拍銀幕內容,不管是預告片、正片、片尾,一小段影片還是照片,都有可能違反《著作權法》的規定喔!」
&《著作權法》:
- 依第3條第1項第5款定義:重製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- 依第91條第1項規定: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依第92條規定: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「哇……我只是想私下與朋友分享,沒想到這麼嚴重!」莘彤嚇了一跳,立刻把手機關掉。
詠晴拍拍他肩膀:「以後真的要小心欸,就算只是想『證明一下』,也可能會違法的!好啦,你今天救了自己,也該救救我們班的群組吧!」
莘彤點點頭,然後笑了出來:「你說得對,我現在就去群組提醒大家,下次別再慫恿別人拍照啦!」